活性炭范围;
本标准规定了净水用木质活性炭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以木质为原料生产的无定形颗粒活性炭,主要用于饮用水、酒类、各种清凉饮料用水的净化处理。
本标准不适用经特殊加工的净水用活性炭,如载银的净水用活性炭。
活性炭引用标准;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/T12496.1—1999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表观密度的测定
GB/T12496.2—1999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粒度分布的测定
GB/T12496.3—1999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灰分含量的测定
GB/T12496.4—1999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水分含量的测定
GB/T12496.6—1999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强度的测定
GB/T12496.7—1999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PH值的测定
GB/T12496.8—1999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碘吸附值的测定
GB/T12496.10—1999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亚甲基蓝吸附值的测定
GB/T13803.4—1999针剂用活性炭
活性炭技术要求;
外观;
黑色不定形颗粒状。
不纯物;
木质净水用活性炭不能混入含有对人体健康有毒或有害的物质。
质量指标
木质系列净水用活性炭质量指标应符要求;
项 目 | 指标 | |
一级品 | 二级品 | |
碘吸附值,mg/g≥ | 1000 | 900 |
亚甲基蓝吸附率 〈SUP>1)mL /0.1mg/g≥ |
9.0~135 | 7.0~105 |
强度,% ≥ | 90.0 | 90.0 |
表观密度,g/ml | 0.45~0.55 | 0.32~0.47 |
粒度〈SUP>2); 2.0mm~0.63mm ≥0.63mm% ≤0.63mm% |
90 5 |
85 5 |
水分,%≤ | 10.0 | 10.0 |
PH值 | 5.5~6.5 | 5.5~6.5 |
灰分,% ≤ | 5.0 | 5.0 |
(1)、A=15V,A为每克活性炭吸附亚甲基蓝毫克数,mg/g;V为0.1g活性炭吸附亚甲基蓝毫升数,mL。 (2)、粒度大小范围也可由供需方双方商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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